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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公益诊所|佛山某瑜伽连锁店突然关店会员该如何维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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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瑜伽是佛山的一家连锁品牌,事发前有多家门店。2022年7月10日,我在佛山W商场“XX瑜伽”交款7999元购买了150节课,有效期两年。中途,我因怀孕停卡一年,只上了13节课。
2023年9月25日,“XX瑜伽”客服微信通知我:“因配合W商场商家升级,暂停营业装修升级,在此装修升级期间需要约课可预约其他门店的相关专业老师授课。”我还专门询问了W商场客服,对方称瑜伽店是配合消防整改。
11月20日,“XX瑜伽”在W商场门店重新开业,并以此为由做了一波大促,吸引了一大批消费者办卡。直至闭店前,该店仍在做促销,吸引新老会员继续办卡。11月30日,该店客服微信通知:“因突发线路故障导致停电,商场工程部正在积极配合检修,由于电路恢复时间无法预估、届时门店将取消所有课程,通电后将第一时间通知开课。”
12月2日,该门店通知会员:“老板消失不见,店铺经营不善不能继续开业,请立刻到当地公安报警处理要求退款。”当天,“XX瑜伽”受害者组成的维权群马上达500人,又成立了维权二群也有三四百人,其中W商场“XX瑜伽”店的维权群有300余人。
12月5日,在各方压力下,“XX瑜伽”老板声称已寻找到新的企业接收门店。正当消费者松了一口气时,有群友查出接手的一家企业注册日期是2022年5月23日,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,并于2023年10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由此,我们都推测所谓的接手企业只是“金蝉脱壳之计”。
一、作为受害者,我们已第一时间建群,穷尽各种渠道维权。目前已经报警、打12345/12315等等维权,但由于原老板找了“接盘公司”,声称下周可以继续上课,不知道这些维权是否有用?
二、作为消费者,我深知退费的可能性小之又小,但是这种刚开业收完钱就关店的行为,性质极为恶劣,是否有可能定性或违法呢?如果起诉的话,我们需要收集哪些证据?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“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;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”
消费者在瑜伽馆办卡,与其建立了事实或书面的合同关系,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,瑜伽馆预收培训费后,理应依约给消费者提供场所及服务,但其于2023年9月25日起暂停营业,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,导致双方的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,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所以瑜伽馆应当按双方的约定履行或退回预付款,否则构成违约,消费者要求瑜伽馆退还未使用的瑜伽费,符合法律规定。
消费者们已经进行的维权行为是正确的,瑜伽馆找到所谓 “接盘公司”的行为单方面变更了合同主体,实质上也构成违约,消费者可以要求原合同主体承担违约责任。
消费者可以继续与瑜伽馆老板协商解决退款事宜,协商过程注意方式方法及安全保护,注意录音留存证据及避免引起肢体冲突。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,同时,准备好双方的身份信息9博体育、起诉状、证据(付款凭证、合同、收据、会员卡、聊天记录、视频录音等)等材料,以瑜伽馆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瑜伽馆退还预付或剩余款项。虽然提起诉讼需要耗费的时间较长,但其相对来说是一种最有力的解决途径。拿到胜诉判决后,如瑜伽馆不予执行,消费者可以依靠公权力的力量申请执行对方名下财产。如果瑜伽馆经营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,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,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与分配。
如果消费者认为,瑜伽馆的行为涉及合同等违法犯罪,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。但是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很严格,涉及民事纠纷的行为很多情况下都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。
商场应当尽到谨慎招商义务,但是除非符合《消费者权益保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否则商场并不与商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目前,服务类行业多采取预付制消费模式,一旦经营者收取大量会费或预付款后卷款跑路,消费者势必因此遭受相应经济损失。对此,我也郑重提醒消费者,办理预付制消费时,应注意以下几点: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,首先应尽量选择商业信誉较好、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经营者;其次应谨慎选择一次性充值大额费用或会员期限很长的服务;对于新办理营业执照,超低价揽客的,应当提高警惕。事中可要求与经营者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,在合同中详细载明经营者信息、联系方式、服务项目、服务期限,违约责任及送达地址等相关事项,对合同中缺少关键信息、无经营者盖章签字的,应警惕并要求经营者补充完整;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时,应避免现金交易,同时要求经营者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或正规;对商家承诺的优惠条件、赠送礼品及协议延长会期等内容,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,便于发生纠纷后维权工作的开展。